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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0-05-16 00:00   广州大学法学院 审核人:

为激励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参加训练和比赛,使其在校期间为校增光的同时更好地完成学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

本办法所指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是指经参加省3+1 高职考试录取或免试录取的体育特长生,不包含经普通高考录取的体育特长生。后者的学籍管理按《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后者参加比赛,参照本办法给予加分等鼓励。

第二条 学制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标准学制为5 年,弹性学制为4 至8 年。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取得所修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可获得所修专业的毕业资格。

第三条 课程修读

(一)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必须修读完所修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但免于参加军事教育环节,由主管部门(体育学院)在学生的入学教育阶段训练中加入军事训练的内容,以取得军事教育环节的学分;免上公共体育课,成绩由教练根据其平时专业训练的出勤

及表现给出。

(二)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必须通过修读课程获得所修专业规定的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学分总数的50%,也可以超50%修读;其余规定获得的学分通过参加专业训练来获得。参加专业训练每周折合为4 学时,每学期按18 周计,18 学时为1 学分,训练考核合格即获得选修课学分。修读课

程学分与专业训练学分不能相互抵扣。

(三)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必须按所修专业规定的学时完成毕业实习环节。毕业实习安排在获得修读课程学分达到应得修读课程学分的80%之后。

(四)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加分办法

(一)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由国家、省、学校组织参加各类比赛,并获得名次者,参加比赛的学期(寒假或暑假期间属假前学期)所修课程考核成绩可给予加分:

参加国际比赛获得前8 名者,最多可加30 分;

参加全国比赛获得前8 名者,最多可加25 分;

参加全省比赛获得前8 名者,最多可加20 分;

参加比赛但未获得前8 名者,其平时学习认真、训练刻苦的,亦可相应给予最多10 分、8 分、6 分的加分。

(二)加分办法: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列明申请加分的课程及成绩,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审核课程及成绩、主管部门(体育学院)审核其参赛的时间、级别、项目、获得名次、训练表现情况等后送教务处批准。

第五条 考勤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必须按要求修读每学期的课程,以及按计划参加由主管部门(体育学院)制定的专业训练和比赛。在学习、训练期间,无论因、因病、因伤、私事请假,均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两天内由教练批准,一周以内由体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由体育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其考勤与处分均按《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六章执行。

第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

(一)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均按《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七章执行。

(二)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参照《广州大学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但对平均学分绩点指标不作要求。

第七条 附则

(一)对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除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外,其他的按学校有关的规定处理。

(二)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因个人原因退队或被开除出队的,从退队或开除出队之日起不再实行本办法,按普通生的规定处理。

(三)主管部门(体育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有关专业训练、参加比赛的规定,每学期都应制订详细的训练计划、比赛计划,报送教务处及其他有关部处,以及学生所在学院。

(四)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可对本办法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时间:May 16, 2010 1:08: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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