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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人民法院合同诈骗案
2017-06-27 13:02 广州大学法学院  广州大学法学院 审核人:

文字:黎梓敬(法咨社) 摄影:黎梓敬(法咨社) 编辑:社联新网部

本站讯2016年3月29日星期二下午2:30分左右,法咨社法研部的干事们和会员们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参加了一场法院旁听活动。

今天法庭开审的是发生在广州市的合同诈骗案,值得关注的是这是一起涉外案件,被告人是来自埃及的外籍男子。被告人BJV(英文名缩写),涉嫌合同诈骗13个商家,涉案金额达十余万,于2015年6月10日被捕。

庭审开始,检察院公诉人罗列了商家的证人证言,诈骗手段大致相同:均是签订合同后被告交付25%的定金便失去了联系,待被害人找上公司地址时被物业管理告知该公司已经几日未开门了。公诉人以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起诉被告人。

由于证人证言皆提到25%定金是被告于仓库转账的,但仓库是没有网络和WIFI的,被告坚称自己并没有转账,也不会用网联。案件真相生疑,牵连出一个RB(化名)贸易代理公司,辩护人认为这是一场涉及三方贸易关系的案件。案件真相迷雾重重,法官最终叫停,法槌敲下,义正严词地宣布庭审停止,改日再审。案件真相未能明了,实在是吊人胃口。

本案件涉及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案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便可立案。近年来中国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法院旁听活动结束之后,我们回去认真研究了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深入地了解合同诈骗罪,从现实案件中学习了该罪名的定性操作情况,深刻领略法律生动的美丽。相信这场精彩的法院庭审会成为法研部的干事们和会员们非常美丽的回忆。

微博新闻稿简介:通过越秀区人民法院合同诈骗案的旁听,我们领略了法律的生动魅力,见识到了法庭上法律人的专业知识能力。期待下一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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