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任薪宇(法咨社) 摄影:林嘉仪(法咨社) 编辑:社联新网部
本站讯2016年4月23日,一个雨天之后难得的晴天,也是广州大学法学院法律咨询服务社又一次外出咨询的日子。上午9点左右,社员基本在登峰社区的固定法律咨询服务地点准备就绪。
虽然这次社员人不是很多,但是每个社员都表现的很积极,尽力的做好自己的职责。而我们第一个前来进行法律咨询的人,是一个阿姨,这个阿姨说她有一个亲戚在农村当村官。多年前,她的亲戚和另一位村官负责颁发村里的相关资格证,在这期间,两个人以颁发资格证为由受贿。另一位村官收贿赂200多万,而阿姨的亲戚则受贿100多万,两人在一审时均被判为无期徒刑。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阿姨就认为这有点不公平,两人受贿金额相差巨大,可是判刑相同,认为她的亲戚判刑过重,并且询问有关申述的问题。面对阿姨的疑惑,师姐指出这里涉及的罪名是贪污受贿罪,视为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对犯贪污罪的依照规定处罚: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案中的两个人虽然受贿金额相差巨大,但是依照自由裁量权,法官在量刑时是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跟特殊性来裁定的,因此这样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这之后不久,也有一些人陆续来进行法律咨询,有位老奶奶对遗嘱继承方面的事不了解,便来向我们咨询遗嘱继承程序方面的问题。后来甚至有城管来向我们咨询法院上诉程序的问题。
大概11点左右的时候咨询活动结束,我们向师兄师姐道了别。法咨社的宗旨就是普法助人求实奉献,这个社会需要我们宣传法律,而每一次,我们都会竭尽我们所能去帮助别人认识法律,我相信,这个社会会因为法律的普及而更有秩序,也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