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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分会章程
2012-04-17 00:00   广州大学法学院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广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分会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研究生会分会在法学院的整体作用以及提高研究生自我管理的能力,进而促进我院研究生队伍的发展,根据《广州市学生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研究生分会是在法学院党委、院团委和研究生处的领导下,研究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研究生分会接受院党委、团委和研究生处的领导和监督,是由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好,并热心于校园管理,乐于服务他人,富于奉献精神的研究生优秀分子组成的先锋队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功能与职责:法学院研究生分会在院方与研究生之间起着联系枢纽和沟通桥梁的作用,肩负着上传下达的使命。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科技、学术、文体、实践等各项有益活动,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使其健康成长为国家需要的高级专业化、研究型、实践型人才。

(二)协助院方进行学院管理及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其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伦理水平及社会公德意识,增进其身心健康,使其真正成为适应于现代化建设、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有用人才。

(三)维护研究生的正当权益,及时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建议及要求,为其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及生活环境。

(四)倡导良好的学风,加强同学、师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团结和友谊,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五)加强对外联系与交流,发展与其它高校、其他学院研究生会之间的友好关系,扩大我院研究生的影响。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在本学院就读的研究生均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有参与、建议、批评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对研究生会各干部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和布置的任务。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及活动。

(四)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第三章 研究生分会干部

第七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研究生形象。

第八条 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定的政治立场,明辨是非,以大局为重,做好其他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尽职尽责、严于律己,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 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领导、老师及同学们的意见、建议,虚心接受别人的建议和批评。

第十一条 团结合作、分工负责,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计划分为短期计划(每月计划)和长期计划(学年计划),做到有计划,分步骤,定期总结(每学期一总结),定期汇报,协调向前迈进。

第十三条 研究生分会干部任免程序:

(一)研究生分会主席,经民主推选由学院团委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研究生大会民主选举出七位常务委员、副主席及各部部长,由主席提名经研究生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即可任职。同时,主席有权因工作表现情况而对副主席及各部长向研究生大会进行提议罢免,经研究生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即可罢免。分会委员会有权因工作表现情况对主席由法学院研究生大会进行提议罢免。经研究生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即可罢免。

(三)副部长及各部委可通过自荐方式,由研究生委员会表决通过,即可任职。

(四)所有研究生分会干部一经任命,不可擅自离职,如因特殊原因,确不能或不适合继续担任本职工作者,研究生分会主席须向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批准后,方可离职;各部部长须向研究生会主席提交书面申请,报请团委批准后方可离职;各部副部长及部委须向本部部长递交书面申请,并报请主席同意,经研究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离职。但各干部离职前,仍必须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以及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分会干部监督机构由团委老师一位、上届委员一名及群众一名组成,行使监督权。该机构成员有权广泛征集民意,进行民意测验,公布测试结果,并负责向委员会反馈意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研究生分会是法学院的常设机构。研究生分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下设秘书处、宣传部、学术部、生活部、文体部,各部门设部长1~2人,部委若干人。

第十六条 本会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研究生大会,它的常设机构是研究生常务委员会,研究生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不提前也不推迟举行,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大会选举和决议的通过实行民主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上届研究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审议并通过新一届研究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对研究生会的重大事件做出决策。

(四)修改本会章程。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一)主席主持全面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的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采取分工合作制;主席离职等特殊时期,副主席可代行主席职权。

(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研究生团总支联合会议。

(四)秘书长与副主席职权相等,除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外,主席不在时和副主席共同负责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

(五)主席对研究生大会负责,各部长对主席负责,各部部委对各部部长负责,分工合作,协调管理。

(六)主席负完全责任,接受研究生大会的监督,对于大会和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形成的决议包括主席在内的全体成员必须无条件的坚决执行。

第二十条 各部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秘书处:直接对主席负责,主管研究生会的日常事务,统筹及协调各部工作,做好工作记录,管理研究生会经费,负责会议记录,信息传递及通知下达和工作汇报等。

宣传部:宣传方面主要负责各项活动的组织动员及宣传工作等;协助学院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配合学校及学院的宣传工作。

信息方面主要负责准确及时收集与本院研究生学习生活相关的信息,为分会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学术部:主要负责研究生内部的学习工作,与本科生达成学习互动交流,独办或与本科生合作举行法律咨询的义务活动,促进研究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实践水平,协助并推动广大研究生圆满完成学业。

文体部:主要负责文艺活动、体育比赛及其他形式的文体活动。

生活部:主要负责研究生生活方面的工作,及时听取及反馈同学的意见及要求。帮助解决研究生学习及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一条 各部之间地位平等、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第五章 研究生分会干部管理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分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每月召开部长级会议一次,讨论、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每学期初和学期末要召开研究生干部全体会议,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定期召开研究生分会常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各部召开会议两天前,需向秘书处说明开会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会议简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会议期间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交秘书处备案存档。

第二十六条 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累计迟到两次作缺席一次处理,无故缺席三次者取消其评选优秀干部资格,情节尤为严重者,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会者,须事先向秘书长或部长请假并或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年末对研究生分会干部按照其工作表现及执行《广州大学研究生分会干部行为规范条例》的情况进行评议,评选优秀干部,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研究生会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由秘书长负责登记管理,经费的收入及支出由秘书处做出预算报告,经委员会通过后方可执行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学校、学院的专项经费;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本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的用途:

(一) 日常工作;

(二) 研究生分会内部建设;

(三) 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其它经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的公示:

秘书处将定期以书面形式或网络方式,公示经费的收支及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并由研究生分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广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委员会。

时间:Apr 17, 2010 9:42: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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